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规范本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本园依法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上海市青浦奇星幼儿园,英文表述为Shanghai Qingpu Qixing Kidergarten,园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547号。
第三条 本园依法经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隶属于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管理。本园为全日制二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园面向青浦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招生人数及编班应当符合青浦区教育局规定。
第五条 办园宗旨:让孩子高兴,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
办学思想:优质加特色
教育理念:让每个孩子的潜能在多彩的生活中充分发展。
园风:奉献、真诚、团结、活泼、求知、求实、竞争、向上
教育行动:用欣赏的眼光看待孩子、尊重孩子,用整合的策略培育孩子,用多元的环境熏陶孩子,用多彩的光谱评价孩子。用自己的创新实践去实现我们共同的教育愿望——为开发孩子多元智能,拥有多彩童年竭诚服务。
第六条 本园根据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设置课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幼儿园“多彩快乐”为特色的课程体系。
幼儿园要引导教师提升教育理念,尊重儿童的生命特征,尊重幼儿教育的规律,坚持幼儿教育的根本价值观,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探索符合幼儿发展特点的幼儿园课程模式和教学方法,逐步形成幼儿主动参与、探究发现、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提高全面整体的保教质量。
第七条 本园园标:
由奇星幼儿园文字和拼音组成。
寓意:独特有个性之星,闪耀在幼教天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 园长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三)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及评价幼儿园课程的实施;
(四)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五)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六)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八)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九)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条 本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本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本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本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园领导班子成员及园内教师、保育、后勤等各岗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幼儿园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 参与评议、考核园内各级干部。
(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讨论审议全园重大工作。根据园内工作需要还可随时召开,以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园长下设副园长,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
本园设置园长室、行政办公室、保健室、财务室、年级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在园长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确保管理效能。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会议制度,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审议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事项。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设想。在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提交教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决定;与教工福利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应提交教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园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幼儿园办园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情;园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幼儿园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五条 本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六条 本园教职工由教师、保育员、营养员、保健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本园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八条 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和先进的教育理念,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基础和具体情况创造性的实施课程,制定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园内业务学习和教科研的研究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条 本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园健全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幼儿园成立聘用工作小组,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向园长提出建议。幼儿园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聘用、奖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愉快地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的空间设施、生活与教学设备、学具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生活、游戏、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其法定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行为习惯和学习态度;
(二)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幼儿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二十四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园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与咨询。本园实行对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本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本园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本园的家长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园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本园建设。积极组建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师生为社区开展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0万元。是青浦区教育局全额拨款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园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结算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期末认真结算代办费使用情况,向家长出示清单,幼儿伙食费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三十一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幼儿园财务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园长室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园园长室负责解释。